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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中国金融  作者:贾祖国 王烨晔  2013-01-15 11:25

[摘要] 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房产税一直都处于“空转”状态。2012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有所放松,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量价齐升,民间要求出台房产税的呼声很高。而国际上房地产保有税改革对房地产价格存在一定的影响。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有房产税,后来被并入其他税种,1986年10月恢复开征,该税以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1.2%及12%。对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1年上海市和重庆市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市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其中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满6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税;重庆市征收对象是原有及新购的独栋别墅(税率为0.5%~1.2%),新购的高档住房(税率为0.5%~1.2%),以及无户籍、无工作、无企业人员新购的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由以上的税制安排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保有税环节虽然有两个税种,但目前对于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的房产都免于征收。因此,实质上,个人房产的保有环节基本处于“无税”的状态。

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房产税一直都处于“空转”状态。2012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有所放松,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量价齐升,民间要求出台房产税的呼声很高。

国际上房地产保有税改革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房产税是指针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的税。它实际上是一种房产保有税。房地产保有税针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进行设置。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房地产保有税主要有不动产税、财产税和定期不动产增值税三种。不动产税是针对土地或房屋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动产税又被划分为三种类型:将土地、房屋、有关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进行课征的不动产税,巴西、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是这种情况;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和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如奥地利的特地价值税和韩国的综合土地税等。财产税是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不动产被包含在各类财产之中。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发达国家一般采用这一税种。其中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定期不动产增值税针对占有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限者进行征收。通过对房地产价值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有10年期和5年期增值税两种。德国、英国和日本曾经实行过的土地增值税和意大利现行的不动产增值税均属于这一类型。从各国房地产税收体系来看,各国更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

美国房地产保有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美国主要的房地产保有税制改革发生在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在该年度率先通过了限制财产税的13号宪法法案,将财产税的基本税率由3%降至1%,附加税率根据地方需支付的到期政府债权数额及当地应税价值总额确定,明确限制了政府加税的权力,并规定使用根据通胀情况调整后的基年价值作为财产的应税价值。此后,几乎各州都开始限制财产税负,在这一蓬勃的税收反抗运动中,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得以迅速推出,两年内房地产价格也随着运动的推广而迅速攀升至高点。

英国房地产保有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上世纪80年代初,英国中央政府不满地方议会超额的财政开支而通过《1982年地方政府财政法案》,允许中央政府为地方议会设定财政支出限额,然而此法案未见明显成效。1989年,英国政府改革地方税制,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政府在《1988年地方财政法案》中引入了营业性财产税与社区税(又称人头税),社区税数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按成年人数定额均摊,该税制未能考虑个人收入不均带来的巨大差异,弊端日渐明显,造成房价出现较大跌幅。1992年,英国政府颁布《1992年地方财政法案》,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执行议会税(又称住宅房地产税),并一直沿用至今。该法案短期内刺激英国实际房价出现一定增长。

日本房地产保有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大量涌现以获得土地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要求,1990年,根据《土地基本法》,日本税制调查会向内阁提交了土地税制改革大纲,内容包括增加土地取得、持有和转让环节的税负。1992年1月1日,日本开始按照0.2%的税率对持有环节的土地征收地价税,这一税种作为国税进行征收,1993年调整为0.3%,1996年调整为0.15%。然而,实际上从1992年起,日本的泡沫经济已经崩溃,土地价值迅速下跌,地价税的征收对于本已萧条的楼市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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