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某与高某于2011年9月结婚,婚前高某有一套房屋,结婚时双方共同购买了婚房。婚后王某在征得高某同意后,将高某婚前的房屋用于出租。201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就高某婚前房屋租金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分得租金的80%,王某分得20%。
【案例】王某与高某于2011年9月结婚,婚前高某有一套房屋,结婚时双方共同购买了婚房。婚后王某在征得高某同意后,将高某婚前的房屋用于出租。201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就高某婚前房屋租金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分得租金的80%,王某分得20%。
【说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李志亮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租金是物的衍生物,是法定孳息的一种。
所以,法院的判决与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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