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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违法租赁房屋最高罚一万

三亚晨报  2013-07-20 00:51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三亚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在7月18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三亚市审查通过《三亚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近年来,随着三亚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在7月18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三亚市审查通过《三亚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规定的,给予发放房屋租赁证。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包括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商铺以及保障性住房对外出租的商铺租赁。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运营机构、租金标准等另有规定;这些保障性住房将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房屋租赁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空间为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存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

在法律责任中,《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对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的处罚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国家住建部相关管理办法,由住建部责令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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