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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逾期付款 三亚购房者房产商公堂各执一词

三亚日报  2013-09-13 08:49

[摘要] 签了认购书,盼望着房子盖好交房,没想到房子还未交,却收到一封解约通知。于是,购房者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房;房产商却称购房者交完定金后未按期付款。这桩官司从2011年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几经波折最终在今年三亚尘埃落定。

签了认购书,盼望着房子盖好交房,没想到房子还未交,却收到一封解约通知。于是,购房者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房;房产商却称购房者交完定金后未按期付款。这桩官司从2011年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几经波折最终在今年三亚尘埃落定。

购房者被告知未按时付款

2011年3月,购房者张某等人起诉至三亚城郊法院称,2009年3月,他们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了对方开发的楼宇中的一套房屋,并支付笔款即定金6万元及第二笔房款15万余元。

令他们意外的是,2011年2月,房产公司称他们未按时交付第三笔购房款,向他们发来律师函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将没收6万元定金。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张某等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自己已按认购书的约定按期交付购房款,并不存在违约情况。他们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公司单方解除认购书无效,并且应该继续履行该认购书,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某房产公司则称,购房者未按时支付应付的第三笔购房款16万多元。按照认购书约定,付购房款可以解除认购书,因而该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

认购书约定分期付款时间

这份认购书到底是怎样约定的?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认购书中对分期付款事项进行了约定,先付定金6万元;该栋楼主体框架建到第七层时付至总房款的50%,该金额包括定金在内为21万余元;该楼主体框架封顶时再付总房款的40%,约16万多元;房屋交付使用时付清余款4万多元。

该认购书还约定,如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卖方有权将认购的房产进行处理,并没收定金。如买方未违约,卖方将房产另售他人,则按定金双倍返还买方。

其后,购房者按约定交付了定金。2010年3月13日,房产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交付50%的房款(含定金)。收到通知后,张某等人于当月29日交付了房款,加上之前所付的定金,共付了房款21万余元。

法院确认涉案认购书有效

2010年5月20日,该房产公司预计当月31日该楼封顶,遂通知要求张某等人前来交付40%的房款16万多元。张某等人在庭审中则表示其一直未收到房产公司交款通知。该公司称因张某在三亚,已电话通知张某前来领取通知,张某当时也来公司并知道付款的通知,但却拒收。

在诉讼中,该公司还提供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证明曾打电话通知张某付房款。张某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当时并不在三亚。

在这一情节上,双方各执一词,这也是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争议焦点:购房者是否构成付款?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公司仅提供两名证人作证证明已向张某等人通知付款,但这两名证人是该公司楼盘销售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张某等人对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并未确认。同时,该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所以该公司对其已通知对方付款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此外,该公司的通知告知对方主体框架“预计”于2010年5月31日封顶,但没有明确具体封顶时间,即使张某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向其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构成违约。事实上,2011年2月15日,该公司的律师函明确告知“已于2010年6月封顶”,此时才视为该公司履行了认购书中的告知封顶时间的义务。数日后,也就是同年2月22日,张某将剩余房款21万余元转账被退回,又于2012年10月将这笔钱提存至三亚市公证处。法院认定,张某已支付剩余房款,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认购书不具备解除条件,该公司单方解除认购书的行为无效,认购书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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