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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发商违反合同逾期交房 被判赔3.9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13-09-24 09:09

[摘要] 海口市民王鹏于2009年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出现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经法院裁决,被判赔3.9万元。

海口市民王鹏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交房和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2009年3月,王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交付定金后,王鹏与开发商签了合同,约定购买海口某商住楼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40多平米,总价220万元。王鹏签合同后分三次支付了211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在交房产证后3日内支付。

双方还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10月前将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鹏使用,交房不超过了60日;产权证于2011年4月前办妥并交付给王鹏,如果交付产权证,开发商需要按照王鹏已付房价款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据了解,2010年5月,开发商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时,海口市规划局美兰分局以该商住楼项目东、西两侧实际退用地线不满足批建要求、超容积率用地,认定不符合规划竣工核实要求,要求开发商完善后再按程序申报。开发商重新完善有关手续。直到2012年11月,王鹏才拿到房产证。

王鹏称,开发商交房和交付房产证,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王鹏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交房违约金1.7万元,交付房产证的违约金2.3万元。

美兰区法院一审支持王鹏的诉求。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系质检部门和规划、城管、国土等管理部门的原因,致开发商交房及交付房产证;其次,开发商所提的超建和容积率等问题,应属开发商在该项目的建设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双方并未就办证所影响的时间可以延长予以约定。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开发商限期向王鹏支付交房违约金1.6万元和交付房屋产权证违约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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