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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出售中介需担责

北京商报  2013-10-29 10:50

[摘要] 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并通报称,如果房主明知自己所卖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符合上市条件,而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中介不提前审查所售房屋产权状况促成交易并收取中介费,除了房主需要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房款外,中介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中介费用。

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并通报称,如果房主明知自己所卖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符合上市条件,而与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中介不提前审查所售房屋产权状况促成交易并收取中介费,除了房主需要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房款外,中介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中介费用。

在房山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原告买房人在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居间下,购买了被告位于房山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于今年5月三方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卖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房屋上市的规定及政策法规,且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合同签订后,买房者支付了卖房者10万元定金及10万元购房款,并且支付给中介汇通百家中介费2万元。因此,买房者不仅将卖房者,还将中介公司一起起诉至法庭,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并且要求中介公司退回2万元中介费。

中介公司在庭审中称,《房屋订购协议》签完之后要回到公司进行法务审核,在这期间公司发现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但公司当初促成这笔交易,是因为卖房人表示自己的房屋已经满五年,因此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中介费。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至始不能实现,理应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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