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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房屋租金未付不见承租人 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三亚日报  2013-12-04 08:27

[摘要] 将房屋租给他人经营,没想到合同还没到期却联系不上承租人。潘女士称,对方尚拖欠半年的租金,而且未将物品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无奈之下,潘女士到市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对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还应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等款项。

将房屋租给他人经营,没想到合同还没到期却联系不上承租人。潘女士称,对方尚拖欠半年的租金,而且未将物品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无奈之下,潘女士到市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对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还应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等款项。

多次支付租金

潘女士诉称,2010年6月底,她与罗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潘某将三亚市某小区一房屋出租给罗某使用,租期4年,合同将于2014年6月底到期。双方约定每月租金8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满6个月前15日支付下6个月的租赁费,每延误一日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此外,该合同还约定潘女士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罗某、万某共同使用该房屋经营饭店,并以万某为业主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潘女士称,从2010年底开始,对方先后5次支付租金,例如2010年12月19天支付下6个月的租金、2011年12月同样19天。在此之前,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时间。但在房屋出租期间,5次支付租金短则10余天,长则70多天,加起来一共134天。按照合同的计算方法,这些天数产生滞纳金5000余元。

罗某在未经潘某同意以及消防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安装煤气管理和户外排烟管道,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环境,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噪音污染,潘女士多次要求其予以拆除,该小区物业公司也向罗某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排烟管道,但对方没有理睬。

未付租金仍占房屋

令潘女士没想到的是,去年12月中旬,她要求罗某预付当月底至2013年6月的租金,罗某已经停止经营饭店,未支付该笔租金。随后,她试图联系罗某,却发现已无法和对方取得联系。潘女士还发现,罗某的物品仍然放置在租赁的房屋内,没有搬出去。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在催收当年12月的水电费、物业费,大约有4000多元。于是,潘女士开始用各种方式找当初与自己签合同的罗某。

今年1月,她委托律师向罗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因不支付租金,将解除与对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同年2月,她又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对方腾退房屋,但罗某均置之不理。今年3月的一天,潘女士委托某家政服务中心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出,然后自己租赁一处房屋用于放置这些物品。

在后来的诉讼中,潘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同时要求罗某、万某向其支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代缴的水电费及物业费、搬运费、保管费、登报公告费;被告罗某、万某擅自安装的排烟管道等设施,应进行拆除,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潘女士以万某和罗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两位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女士与罗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该案中,和潘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的是罗某,但是万某系在房屋经营的饭店的经营业主,而且万某与罗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均向潘女士支付过租金,可以推定其二人系该饭店的共同经营人。由此,潘女士以这两人为被告并要求其共同承担合同义务于法有据,获得了法院支持。

潘女士以对方支付租金为由,通过委托律师向万某及罗某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单方解除合同。在罗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的前提下,潘女士今年1月以律师函的方式通知罗某解除合同,应视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1月解除。

合同解除后,罗某未腾退房屋搬出物品,仍然占用该房屋,该情况一直持续至今年3月初潘女士自行收回房屋,承租人实际占用房屋这段时期的租金仍应支付。

但是,对于潘女士主张自己支付的搬运费等也应由被告承担等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其于今年3月雇佣搬家公司将房屋内的东西搬出,并另租赁一处房屋保管这些东西,应视为已腾退房屋。虽然腾退系被告的法定义务,但须通过法定程序来完成,而潘女士采取了自行清退房屋的作法,由此产生的搬运费、保管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随后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滞纳金2万余元,被告应将其在租赁房屋期间内安装的排烟等设施拆除,恢复房屋原状。

律师说法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胡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时,承租人拒绝腾退房屋的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何如妥善处理的问题。

如果双方就合同终止的事实没有争议,出租人将承租人物品清退出场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全物品原状。出租人依照约定解除条件通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如果双方就合同是否终止产生纠纷时,因为合同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出租人不得擅自清退他人物品,造成的损害的还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租赁合同效力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当确认合同效力。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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