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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新规 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175平方米

三亚日报   2014-01-10 09:05

[摘要] 以立法形式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和特色旅游村镇建设,明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对农民自建房行为提出了较为清晰的规范。

以立法形式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和特色旅游村镇建设,明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对农民自建房行为提出了较为清晰的规范。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到,《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村庄规划在报批前须过半村民或代表通过

《条例》提出,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村庄规划为10至20年。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

此外,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由村民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提供帮助和指导。

未经许可违规建房可拆除

《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村镇房屋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条例》也明确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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