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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推迟一天付款 损失十万定金

新快报  2014-10-23 09:57

[摘要] 市民宋女士今年年初在花都购买了二手房,签订合同后,她向卖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不料,由于迟了一天支付首期房款,卖家不仅撕毁合同,而且不退还定金。新快报CBD记者近日采访了宋女士,她说,决定迟一天支付房款前,她曾通过短信获得了卖家的同意,但卖家第二天就翻脸不认账。

专家提醒,买卖房屋时短信不被视为合法文书,发生纠纷,法律不支持索赔。

市民宋女士今年年初在花都购买了二手房,签订合同后,她向卖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不料,由于迟了一天支付首期房款,卖家不仅撕毁合同,而且不退还定金。新快报CBD记者近日采访了宋女士,她说,决定迟一天支付房款前,她曾通过短信获得了卖家的同意,但卖家第二天就翻脸不认账。为此,宋女士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后来又起诉至法院,结果均败诉。

讲述 通过短信约定推迟付款

今年年初,宋女士与卖方于女士签订合同,购买一套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的复式单位,总价130万元。合同约定,首期房款50万元须在3月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自双方自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用公积金贷款按揭支付。

3月4日,宋女士与于女士同时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公积金贷款的信息,工作人员表示,办理贷款先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宋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决定先去办评估,第二天再付首期房款,“(我)通过短信与卖家协商,获得了卖方的认可。”

可是,到了第二天,当宋女士去办理付款时,卖方表示因买方违约,不再履行合同。“对方明确表示定金不退,同时也否认收到了相关短信。”宋女士说。

无奈之下,宋女士将此事提交仲裁,仲裁庭对相关短信记录不予认可,对宋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宋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也被驳回申请。

记者尝试联系卖方于女士,但电话无人接听。

释疑 短信不适用不动产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白领们常以短信的方式与他人约定一些事项,那么,“短信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和法庭为什么不认可宋女士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短信记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冼汉瑞。

冼汉瑞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短信内容并没有对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合同的补充约定。

冼汉瑞表示,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手机短信属于典型的数据电文,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法书面形式。以手机短信发送通知具有书面通知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仅因他人采用手机短信而否定短信内容的法律效力。但是短信具有一定的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均能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短信方式不适用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本案属于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法定情形,当事人以短信方式进行沟通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书面形式。

买卖二手房 先全面考虑再签合同

由于二手房买卖交易主体多样,情形复杂,风险较大,许多购房者只关注房产价值,往往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因此,冼汉瑞建议购房者在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购房者须对售房者、拟进行交易的房产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交易房屋是否在租、市政规划是否有影响等等,避免因交易房屋权利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包括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是否已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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