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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闹乌龙:买家逾期未付款 卖家将房卖他人

海南特区报   2014-12-08 10:06

[摘要] 白先生和罗女士签订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买罗女士在海口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并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白先生找到罗女士想支付余款,继续履行合同时,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白先生到房管局一查才知道该房产已经被卖给了彭某。白先生随后一纸诉讼将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

白先生和罗女士签订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买罗女士在海口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并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白先生找到罗女士想支付余款,继续履行合同时,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白先生到房管局一查才知道该房产已经被卖给了彭某。白先生随后一纸诉讼将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罗女士却称是白先生未及时付清购房款,违约在先,所以不予退还定金。近日,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宋研

购房者状告卖房者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2013年8月3日,白先生与罗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买罗女士位于海口秀英区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并支付了5万元作为购房的定金,余款将在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付清,双方还约定若卖方不依约售房,需双倍返还定金。

白先生称,签订合同当天,罗女士只出具了5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但未把合同原件给他。2013年8月10日,他打电话给罗女士,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拿给他,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购房余款付清,但罗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4月21日,白先生向海口公安局金贸派出所报警。2014年4月27日,白先生通过该派出所民警拿到了该合同的复印件。

2014年5月20日,白先生到海口市房管局查询,结果得知罗女士已将约定出售给自己的房产卖给彭某,并于2013年9月30日将房屋过户到彭某名下。于是,白先生便将罗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终止合同的同时,诉请罗女士返还双倍定金。

卖房者称购房者未支付购房款

对于白先生的起诉,罗女士辩称,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几天后,白先生就表示因为资金的问题不买房子,她得知后还曾明确向其表示定金将不予退还,她是在白先生未支付购房款且表示不买房子后才将房子出售。海南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此次交易的中介,该公司经理黄某某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经手人。黄某某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3日签订合同后,2013年8月5日白先生打电话给他表示因为资金问题无能力购买罗女士的房子,想要对方退还定金。白先生称2013年8月10日已经筹到钱,但不知道如何支付给罗女士,而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罗女士的住址,同时他也知道罗女士的联系方式。白先生2014年5月20日才得知罗女士将上述房产卖给彭某,但至今未向罗女士支付过剩余房款700000元。法院采信了黄某某的证言。

法院判令卖房者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白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未向罗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700000元,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白先生超过十日仍未付款的,罗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罗女士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罗女士在未解除与白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未通知白先生解除合同,又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彭某,也违反合同约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解除白先生与罗女士于2013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女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先生定金50000元。

律师点评

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胡景临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法律条款适用前提为,给付定金方自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仅是收受定金方在收取定金后又单方面不履行义务。本案中,给付定金方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故其自身也存在违约情形,白先生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当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另一方面,虽然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也并不表示白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便会自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罗女士应该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白先生,否则合同并未解除,罗女士仍然要受该份合同的约束,罗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卖,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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