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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竟然要租20年 没"法"管?

中国江苏网  2015-07-17 08:51

[摘要] 现在物业公司不敢公然违规,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再也不敢说了,但是他会来一个20年的租期,租下来,还不如买了,这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只售不租”。现在我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高租赁期限做出规定,物业公司就钻了空子。

现在物业公司不敢公然违规,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再也不敢说了,但是他会来一个20年租期,租下来,还不如买了,这成了另一种形式“只售不租”。现在我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高租赁期限做出规定,物业公司就钻了空子。

7月9日,连云港海州区同科汇丰小区业主陈先生反映,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每个车位卖12万元,如果不买车位,保安就不让进门,多次引发了业主与物业矛盾。2013年5月1号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小区车位有以下规定::车位不能只售不租。具体规定如下:“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人防工程的车位多租三年。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所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人防工程的车位多租三年。我们在节目后把问题反映给了连云港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科。7月14日下午,他们物管科的三位工作人员和投诉人陈先生一道来到同科汇丰小区,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开发商拿出了民防局提供的证明,开发商给民防局缴纳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所以小区的地下车位产权都属于开发商,没有人防车位。目前小区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是两种销售模式,一个是出售,第二个是出租,租期是二十年。刘科长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租赁的期限。“开发商自建的,省条例上没有规定,我们市里面也没有规定多少年,一个期限,我们没有相关的操作性文件,你租不能超过多少年,我们没有这个文件。”开发商为了逃避处罚,规定业主必须签订长达20年的租约,结果,业主无论是买还是租,价钱相差不多,逼得业主掏钱买车位。但是,由于合同法规定租赁的有效期长是20年,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也不违规。

在范围内,类似停车位必须租20年的霸王合同曾多次曝光,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轻则业主与物业对簿公堂,重则封门堵路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于开发商来说,通过所谓长期租赁合同,不仅可以变相出售车位,而且可以快速回笼资金,更为重要的是,还能逃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此一来,“车位20年租期”这样的霸王合同不免频频出现。消除停车位变相出售的现象,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住建、房管部门主动作为。我们从刘科长那里了解到,目前我省只有南京正在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开发商这一“变相出售”进行约束。7月6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上网,其中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单方面设定3年以上的租赁期限。如果实行,可以杜绝开发商钻空子的空间,有利于业主租赁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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