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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免税手续简化 不用再办理公证手续

房天下房天下  2015-10-19 14:55

[摘要] 过去亲人之间想办理房产赠予,但是考虑到成本问题(办理赠予公证,公证费一般为房产价值的2%), 往往会通过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新规出台后, 亲人之间办理房产赠予手续无需再办理公证, 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房屋赠予的交易成本,且看国税总局的新规:

过去亲人之间想办理房产赠予,但是考虑到成本问题(办理赠予公证,公证费一般为房产价值的2%), 往往会通过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新规出台后, 亲人之间办理房产赠予手续无需再办理公证, 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房屋赠予的交易成本,且看国税总局的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 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1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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