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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通知

中国三亚  2010-02-26 09:36

一、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影响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同联动机制。因此,有必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多部门互相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一)责任主体。我省土地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监察、公安、发展改革、水务、交通、房管、工商、环保、税务、农业、林业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给予配合。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1、各市、县,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和复耕复绿;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规划区外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以及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各乡镇政府在市、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4、各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同级国土部门并公示;对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5、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6、各市、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在得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7、各市、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8、各市、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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