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将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全省各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此次调整适用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将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全省各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此次调整适用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及洋浦地区1120元/月;琼海市、儋州市1020元/月;其他市县970元/月。
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的,这样的调整每年实施一次,目的是为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今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重点推进业务流程改革,目前正在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等,将尽快实现公积金联名卡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届时,海南省职工公积金提取将不再转到单位基本账户,而直接可从个人账户提取。
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海南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基础性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信息单)。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以上基础性资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协议。
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两者经核对一致后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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