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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将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政策 扶持释放岛内购房刚需

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王辉  2014-08-15 09:42

[摘要] 记者14日从海口市委第十二届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获悉,海口通过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口市上半年商品房屋建设、供给有所放缓,下半年将进一步调整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适时引导和加快房地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变上半年房地产业严峻的形势。

时隔近九年,海口重启“购房入户”,不过这次仅针对海南户籍群体。记者14日从海口市委第十二届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获悉,海口通过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口市上半年商品房屋建设、供给有所放缓,下半年将进一步调整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适时引导和加快房地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变上半年房地产业严峻的形势。

政府松绑时隔近九年重启“购房入户”

据了解,上半年房地产增加值完成40.64亿元,同比下降了3.3%,较一季度降低14.8个百分点。从销售情况看,统计口径房屋销售面积118.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0.9%,降幅较一季度扩大11.5个百分点;住房网签销售面积133.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2.5%。从开发情况看,商品房屋建设、供给有所放缓,规划报建面积下降3.6%,施工报建面积同比下降41.6%。

为缓解这一局面,海口市决定,下半年将强化商品房销售,组织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点对点的营销活动。进一步调整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释放岛内购房刚性需求。适时引导和加快房地产业结构调整,从土地、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商业、旅游等地产项目发展。

《意见》提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自6月1日起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合同备案的本省籍购房人,可在该市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户口人数总计不能超过了5人。按本政策购房入户的购房人入户后不能撤销或解除备案合同;撤销2014年6月1日前的合同备案重新购房的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入户政策。

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也得到合理调整:从年龄条件上,满2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限价商品房;从户籍条件上,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或属市人才计划引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从住房面积条件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据了解,《意见》暂定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视执行效果再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简化手续取消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意见》提出,取消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对用地规模≥4公顷的建设项目,如用地片区控规已批准实施,或地块规划条件已确定,不再进行修规审批。简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部流转环节,上专家咨询会的建设项目,总计建筑面积由过去的大于3万平方米提高到大于6万平方米。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选址许可、用地许可、工程许可、临建审批、竣工核实和规划方案审查合计33个工作日。

《意见》规范预售行为,提出在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快商品房上市销售步伐,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量,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获得合理确定: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房地产暂定以上资质并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此后取得暂定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其母公司具有一级开发资质的,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申办流程

所购住房条件:海口市120平米以上的新房,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

入户人员条件:购房者及配偶户籍均在海南

入户人员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入户人员不超过5人(含)。

购房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暂定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购房合同提交时间和备案时间均要在上述时间内。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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